编辑:admin时间:2021-11-19 15:16点击数: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态和特点。
(三)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阳台(含露台)、空中花园等应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不得在套内设置。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不得设置燃气设施和厨房,在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予以注明。
在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即2021年10月12日前):
已批未建的项目,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
对在建未售的项目,从房型设计以及水、电、燃气配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建设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应责令整改,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