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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首个安居房项目封顶

编辑:admin时间:2022-01-19 09:56点击数:

 

1月17日下午,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随着8号楼顶最后一方混凝土的浇筑,海南首批、海口江东新区首个安居房项目——金域仕家全面封顶!该项目也为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基础配套的完善增添重要动能。

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项目位于海口江东新区白驹大道与海文高速联络线北延长线交汇处。该项目建设用地44105.37㎡,总建筑面积为147337.6㎡,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32129.17㎡,地上建筑面积115208.43㎡。项目包括1层地下室、9栋住宅、1栋幼儿园与2栋商业共有907套住宅房源,限定销售价格为12000元/㎡,建成后面向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按计划,项目将于2022年6月竣工。
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据悉,昨天封顶的为项目内的8号楼,在此前,其余住宅已完成封顶及电梯安装工程。同时,项目内的1栋幼儿园已完成建设。

当初该地块挂牌时就曾引起一波热议,一是江东新区热度正当时,片区关注度非常之高;二是该地块为江东新区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三是要求竞买人须为中国百强房企或世界500强企业

最终,中交、万科两大龙头房企合作拿下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作为备受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江东新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各方把压力转化为动力,从去年12月开始全面加速进入冲刺状态,项目上的作业人员增加至千余名。同时,项目管理人员做好“节点管控”工作,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封顶。

现在,江东新区安居型商品住房样板间也可以实地去参观了解。

2022年的海口也将有大批量的安居房入市,究竟如何办理呢?

————去哪里办理————

海口目前有四个辖区可受理安居房业务

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号琼山区社保大楼2-3层)

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B座)

秀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丘海大道棕榈泉东2门)

美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36号

————面积、售价如何定————

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海口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办法》规定,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海口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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